服务热线
15029231339
15029231339
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,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(以下统称企业)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。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。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。
企业所得税采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管辖权,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,分别确定不同纳税义务。
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、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、场所的,应当就其所设机构、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,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、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,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、场所的,或者虽设立机构、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、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,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来源于中国境内、境外的所得的确定原则
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,为收入总额。包括:
(一)销售货物收入; (二)提供劳务收入; (三)转让财产收入;
(四)股息、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; (五)利息收入; (六)租金收入;
(七)特许权使用费收入; (八)接受捐赠收入; (九)其他收入。
税收筹划首先要帮助纳税人减轻税负,这是税收筹划方案的最高目标。直接减轻税收负担是企业税收筹划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。纳税人是税收义务的承担者。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,在产权界定清晰的前提下,总是致力于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。要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,就是要使得总成本最小化。
有一家互联网科技公司,该公司经营的是软件设计与开发,利用互联网销售,公司年营业额有1000万(不含税),主要成本是办公楼租赁和人员工资(合计400万),但是进项很少只有100万。
根据这个情况,500万无法取得正规发票,每年就要缴
增值税 (1000-100)*6%=54万
附加税 54*12%=6.48万
企业所得税(1000-100-400)*25%=125万
分红税 125*20%=25万
应纳税 54+6.48+125+25=210.48万
在园区直接成立个人独资企业,与主体公司签订业务合同,主体公司走银行流水向个独企业支付费用500万,个独企业开具专票,这样主体公司的
增值税(1000-100)*6%-(500*3%)=39万
附加税 39*12%=4.68万
企业所得税(1000-100-500-400)*25%=0万
分红税0万
园区的个人独资企业
增值税500*3%=15万
附加税15*6%=0.9万
个人生产所得税 500*10%*35%*-65500=10.95万
公司每年需要交纳的税收就是39+4.68+15+0.9+10.95=70.53万
(增值税按1%征收政策至2020年12月,具体情况视情况而定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