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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地说来,股东可以以三种形式实现分红权:
1、以上市公司当年利润派发现金
2、以公司当年利润派发新股
3、以公司盈余公积转增资本
从法律层次上说,股东的分红权是一种自益权,是基于投资者作为股东个体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,一旦受到公司、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,股东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寻求自力救助 如要求召开股东会或修改分配预案或司法救济以维护自身的利益。理论上股东的分红权是股东的一种固有权利,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机关予以剥夺或限制,但实际上,由于股东权是体现为一种请求权,它的实现是有条件的:
1、以当年利润派发现金须满足:
⑴公司当年有利润;
⑵已弥补和结转递延亏损;
⑶已提取10%的法定公积金和5%-10%的法定公益金
2、以当年利润派发新股除满足第1项条件外,还要:
⑴公司前次发行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;
⑵ 公司在过去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;
⑶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润等
某杭州高管,A先生作为公司负责人,现在收入了一笔150万元的股东分红。如果按照正常纳税,股东分红20%的税率,应该上交:
1500000X20%=300000
按照正常上交30万元的税额。
那么如何做一个合理的税务筹划,可以解决呢?
一、 公司的股东普遍性都存在这种纳税需求,那么可以考虑在园区成立分公司。分公司在园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,按照比例,最高可享受地方留存部分60%的返还。即:
1500000X20%X40%X60%=72000元
A先生的公司在园区成立分公司,即150万元的分红后,只需要缴纳22.8万元的税额,比没有做税务筹划少缴纳7.2万元的税额。
此方法的优点是:最合理合规的进行税务方式的筹划,并且为公司高管和公司都可以节约很大一部分税收。分公司的增值税可节约总税额35%的比例,企业所得税可节约总税额28%的比例,高管个税可节约28%的比例。